學位法草案完善學位管理體制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王鵬、齊琪)學位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事關學位體系、學科發(fā)展、人才評價標準等,是高等教育高質量發(fā)展的基石。學位法草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fā)展方向和實踐要求,圍繞完善學位管理體制、細化和明確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現(xiàn)行的學位條例制定于1980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高等教育事業(yè)改革創(chuàng)新,需要在現(xiàn)行學位條例基礎上制定學位法,為規(guī)范學位授予活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提請審議的學位法草案明確學位管理主體職責,規(guī)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學位管理工作。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領導本地區(qū)學位工作。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履行審議學位授予點增撤事項、作出學位授予決定等職責。

  在規(guī)范學位授予權審批行為方面,草案提出,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士學位授予點,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設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針對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草案明確,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yè)需要,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草案還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同時,為加大對學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并做好與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銜接,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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