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證
結業(yè)證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fā)布時間:2022-04-25 16:13:01
一、刑事立法的總體回溯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臺,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的問題,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打擊違法犯罪,在維護風險社會的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滲透的刑事立法理念及具體條文司法適用的解讀是本年度刑法學界研究的重中之重。
在宏觀方面,刑法學界圍繞刑事治理模式、刑法法典化、增設新罪的原則等議題展開爭鳴。其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標志著我國刑事立法從消極立法轉變?yōu)榉e極立法,對于是否應堅持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堅持積極刑法觀,有學者主張我國當下需要采取積極刑法觀,通過增設新罪來滿足保護法益的合理要求,但是積極刑法觀不是所謂激進刑法觀,并非主張隨意增設新罪,應按照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增設新罪;另有學者提出應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積極預防性刑法觀值得反思,刑法應避免成為單純的社會控制手段,應當重返以自由和人權為核心的刑法,防止積極預防性刑法觀演變?yōu)榧みM式刑法觀。其二,在民法典出臺后,關于如何推進我國刑法法典化以及刑法修訂方式,有學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即為刑法典,不應繼續(xù)采取統(tǒng)一刑法典立法模式,當務之急是在其他法律中規(guī)定行政犯,從而為將來全面修訂刑法典創(chuàng)造條件;另有學者提出在新時代有必要按照法典化的更高要求打造刑法典的“升級版”,全面修訂刑法典需要大幅度提升法律的現(xiàn)實性、整合性和系統(tǒng)性,并不排斥在特殊情形下頒布單行刑法,但不宜再制定附屬刑法;還有學者認為刑法修正案契合我國的法典化傳統(tǒng)應予堅持,可以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重要修改與全面修改。
在微觀層面,學界針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立法意義與司法適用進行探討。在金融犯罪領域,有學者認為洗錢罪的處罰范圍擴大且懲罰力度加強,對于防止金融領域的“失范”、維護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生物安全犯罪領域,有學者指出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基礎的理性積極預防立法兼具預防性與回應性,既能類型化地預防潛在的生物安全風險,又填補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領域,有學者提出相關罪名的適用應注重與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前置法相銜接。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領域,有學者認為將高空拋物、暴力搶奪方向盤、非法討債等行政違法行為升格為犯罪,有助于維護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另有學者認為這些行為設立為輕罪,在取得積極社會治理功效的同時,可能引發(fā)不容忽視的負面后果泛化問題,建議建立與微罪懲處相配套的前科消滅制度。還有學者就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對象提出,“英雄烈士”的內涵應是為國家、民族和社會的發(fā)展英勇犧牲的仁人志士,外延僅限于“故去的烈士”,不包括“活著的英雄”。
二、個人信息犯罪治理的持續(xù)關注
民法典、數(shù)據(jù)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相繼頒布實施,對于個人信息犯罪的治理產生重大影響,受到學界的普遍關注。立足于宏觀視角,不少學者結合教義學理論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進行全新解讀,研究日益深入。有學者提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觀應從私法角度轉向公法角度,不是私法上的個人信息自決權,而是公法上的個人信息保護權;也有學者提出本罪的保護法益需要立足于個人的匿名性存在來解讀,其內容具有一體兩面性,包括個體權利和社會權利;另有學者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應當完整概括為公民個人信息自決權及相關社會交往利益。
立足于微觀視角,許多學者結合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前置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提出新的見解。有學者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對象是否包括已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分類限定;在此基礎上,也有學者提出以“合理處理”作為阻卻擅自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刑事違法性之正當化事由,并設計類型化的實質出罪機制;另有學者深入闡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這一空白規(guī)范的功能定位及適用限度;還有學者對委托處理個人信息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刑事責任進行細致認定。
三、涉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全新規(guī)劃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主體范圍、罪名設置、處遇措施等方面對從嚴治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舉措,關于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理解與適用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
第一,關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現(xiàn)低齡化的背景下,有學者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認為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犯罪規(guī)制,其本質是以民法思維代換刑法邏輯,是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背后法理的根本性誤解,有違最少司法干預原則和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也有學者贊同有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認為刑法必須迎合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并從刑罰論的視角提出刑事責任年齡的新修正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刑罰目的需求、刑罰適應能力以及刑罰必要性;還有學者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雖具有一定現(xiàn)實意義,但破壞了刑法剛性和穩(wěn)定性,必須通過嚴格解釋適用條件來限制適用范圍。
第二,關于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理解與適用。有學者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權;在此基礎上,也有學者主張可以將本罪理解為針對性自主權的抽象危險犯,既能夠解釋其處罰根據(jù),與其法定刑配置相適應,又能夠和強奸罪之間劃清界限;但另有學者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應界定為青少年免受侵擾的性健全發(fā)展權,以便厘清本罪與強奸罪的關系以及對“情節(jié)惡劣”進行精細化解釋。
第三,關于專門矯治教育的理念遵循與實踐應用。有學者提出專門矯治教育應遵循特殊保護觸法未成年人與保障社會安全秩序的雙向保護理念;另有學者提出未成年人矯治教育的理念和范式應從教養(yǎng)式矯治向修復式教育轉變;還有學者提出專門矯治教育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之價值取向、以促進觸法未成年人順利復歸社會為根本目標,將核心功能定位為保障觸法未成年人權利,形塑科學化、社會化、司法化的專門矯治教育運行機制。
四、刑事合規(guī)出罪模式的積極探索
由于企業(yè)合規(guī)可以通過免除企業(yè)的主觀罪過、履行法定的管理義務、接受合規(guī)考察,消除潛在的制度隱患三種出罪模式,故在引進歐美國家合規(guī)制度的過程中,如何提高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與我國現(xiàn)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的兼容性、匹配度,如何構建中國特色的合規(guī)出罪機制,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激烈的討論。其一,有學者主張從我國刑法可以推論出單位責任是組織體自身的責任。在組織體責任模式中,企業(yè)合規(guī)是單位履行注意或結果回避義務的方式,完全可以通過履行法定的管理義務起到排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作用,實現(xiàn)我國實體法中的出罪或責任減免機制。其二,也有學者提出,刑事合規(guī)工作要求企業(yè)法人對其內部員工履行防范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監(jiān)管義務,這一監(jiān)管義務在刑法教義學體系內通過作為義務與基于新過失論而衍生出的客觀注意義務即通過影響犯罪構成的客觀構成要件部分過失而出罪。其三,另有學者結合最高檢開展企業(yè)合規(guī)改革試點工作形成的合規(guī)不起訴制度而提出,對于那些已經構成犯罪的企業(yè)而言,通過接受合規(guī)考察,重建合規(guī)管理體系,消除既有商業(yè)模式和經營方式中的“犯罪因素”,可以說服檢察機關作出合規(guī)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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