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自然法學的視角重塑中國民法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1-10-22 13:05:28
新自然法學作為一套價值體系存在,對中國民法在中國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學基礎,中國民法典本位的確立,民法方法論的命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源泉,我國民法典的社會適應性等方面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一、自然法思想的淵源及涵義。
自然法思想發(fā)端于古代社會,有長達幾千年的歷史。自然法學的一個基本觀點認為, 人類社會的現(xiàn)存法律為實在法, 而超越于實在法之上的還有自然。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諧和完美,實在法由于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則是有缺陷的,必須服從自然法。
它提供了人類對既存現(xiàn)有制度進行自我反省的一塊試金石,是判斷保守與革命的正當理由。也是組織人們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的觀念模式,是人們觀察,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參照系。
所謂“自然法”,按《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的說法“是指全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 而就其作為普遍承認的正當原則而言,它通常是‘實在法’即經(jīng)國家正式頒布并強制執(zhí)行的法規(guī)的對稱?!币簿褪钦f,自然法并非實在的,具體的法律,它毋寧說是一種正義和權利的體系,一種形而上的法哲學觀念。
二、新自然法學對古典自然法學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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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自信理性能為自然法尋求某種永恒不變的先驗價值基礎,從某些絕對原則出發(fā)可以演繹出所有的法律制度。新的自然法學不再相信絕對的先驗價值基礎,認為正義、平等、自由、效率等等都可以成為自然法的基礎,自然法的內容可變。
(二)不再具有顛覆性和革命性。
自然古典法學是啟蒙思想家反對黑暗的專制制度和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的武器,具有重估和顛覆一切現(xiàn)有法律制度的愿望和能力。新自然法學不具有這樣的愿望和能力,只是探求現(xiàn)已比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傳統(tǒng)的價值基礎,以及改良一些具體的法律制度的原則。
?。ㄈ┚哂腥诤虾途C合的傾向。
新自然法學與社會法學、實證主義法學之間,不再處于嚴重的對立狀態(tài),而出現(xiàn)了向另一方靠近、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學說的修正形式的現(xiàn)象。[論文網(wǎng) LunWenNet.Com]
三、新自然法學為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法哲學基礎。
眾所周知,中國正在進行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我認為,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應以自然法的思想為其法哲學基礎。自然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 法律制度代表了這樣一套規(guī)則體系, 它旨在使人們不受命運的盲目擺布,能安全地走在從事意義的創(chuàng)造性活動的道路上。
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應以自然法的思想為其法哲學基礎,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筆者要否認功利,利益等思想在中國民法典的制定中的作用。應該承認,功利,利益是法律的基點和目的的一部分。因為人的天性就是趨利避害, 利益永遠都是人們行為的動因。 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法律,自然應該以實在的利益為基點。但是,隨著人們交往日益頻繁,利害關系日趨復雜,沖突增多并更見激烈,為了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人們迫切呼喚產(chǎn)生更為公平, 合理的法律規(guī)范來實現(xiàn)人們的利益。 而產(chǎn)生這樣的法律規(guī)范, 僅靠功利的計算是不夠的,它必須有個標準,這就是自然法。在制定民法典時,立法者應如新自然法學法學家羅爾斯所言,是處于“無知之幕”背后的人。 他們應假設自己有一天也會處于最不利的地位,制定出的民法應有利于處于不利地位的人。 因此, 整個民法典的具體的規(guī)則設計都應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自然法理念。
四、新自然法學思想可為中國民法典本位的確立提供參考。
考察民法制度發(fā)展史, 民法有著義務本位、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三個時期和本位類型。自然法學家正是在不同的經(jīng)濟文化倫理人性環(huán)境中苦苦探尋法價值的真理。這就啟示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法實踐中必須考量立法環(huán)境中的各類影響因素, 作出適合當前和發(fā)展要求的本位期盼。我認為以自然法為民法“量身定做”的權利神圣、身份平等和私法自治的理念來看,我國民法典應以私主體權利為本位。
五、新自然法學思想可成為民法方法論之一。
有學者指出: 一個完整的民法方必須包括自然法學, 社會法學和分析法學三個方面。但我認為,法律還應有一重性質,即法律作為一種價值的存在。而這正是自然法學的研究對象。
新自然法法學家拉德勃魯赫指出:人們對價值有四種態(tài)度:1.價值盲,即不問價值,這是自然科學家研究自然科學的態(tài)度;2.評價,這是價值哲學及其分支等的態(tài)度;3 與價值有關的,這是文化科學(包括人文學,史學,社會科學等)的態(tài)度;4.克服價值,這是宗教的態(tài)度。
自然法的本義在于強調實在法之上的監(jiān)督者,強調法律的價值即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命題,它在于追求法律永遠不可能達到而又必須追求的完善,在于強調對現(xiàn)實的批判。對民法的研究,除了采取社會法學和分析法學的方法外, 必須采取自然法學的方法, 以確定合理的人性觀點,規(guī)制人的行為,體現(xiàn)對人的關懷。
六、自然法思想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源泉。
雖然, 民法典是人類理性的體現(xiàn), 但是人類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 民法典不可能包羅萬有, 預見一切可以預見的東西。 首先,“立法者不是可預見一切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并據(jù)此為人們設定行為方案的超人,盡管他竭盡全力,仍會在法律中留下星羅棋布的缺漏和盲區(qū),從這個意義上說, 任何法律都是千瘡百孔的?!?借用一句名言來說,就是: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為了填補法律漏洞和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 應該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使法官在手握民法典這一“實在法”的同時,還能高舉“自然法”的大旗,以“公平,正義”的理念達致個案的公平。
自然法不僅是法官應有自由裁量權的理由,而且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法之一。 當然, 這時的自然法應是施塔姆勒所主張的“內容可變的自然法,日新月異的自然法” ,而不是古典意義的永恒不變, 到處相同的自然法。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 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根據(jù)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時兼顧法律,天理,人情,根據(jù)衡平的基本原則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時,法官必須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公平正義為唯一準則,以理性的方法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正義,法官應以人工理性與自然理性完善結合的方式不因情枉法,不因權屈法,不因言廢法。
七、新自然法學思想的運用可增強我國民法典的社會適應性。
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實質具有終極目標的指向,往往比較抽象且留出了巨大的彈性空間。雖然不能說放之四海而皆準, 但它總能在不同的文化環(huán)境和價值體系中生存、發(fā)展并不斷地去指導各個社會的法的實踐活動。因此, 我國民法典的創(chuàng)制應當把自然法思想作為重要參照, 大膽地趨利避害, 用深邃的目光和精致的理念去實現(xiàn)自然法精髓的民法發(fā)散。通過自然法思想的貫穿, 民法典必定也可以在更為公平合理地實現(xiàn)市民要求作出制度性設計。通過自然法理念的民法化為更深層次的改革推進提供重要的武器。民法典也正可以在這樣的社會適應中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把民法的精神深深積淀在民眾的意識和行為中。在這樣的法文化環(huán)境中, 民法典恰恰可以實現(xiàn)自己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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